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被告人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7月的一天,李某某与被告人任某某商议由任某某代其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任某某遂从杨某处购买1000元的毒品,在李某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家中将所购毒品交给李某某,并从李某某处收取1000元毒资。李某某将所购的一部分毒品自己吸食,剩余毒品于2022年7月26日贩卖给易某某,易某某将毒品贩卖给曹某,曹某将毒品贩卖给何某。2022年8月9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从何某住所搜出其从曹某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敦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买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敦煌市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强化禁毒宣传,为守护无毒净土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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